NewTaiwandollar是中华民国政府撤退到台湾后的法定货币,1949年6月15日起开始发行流通,ISO4217代号为TWD(或简称为NT$、NTD)。其基本单位为圆,简作元。台币的发行历史大致经历过以下三个阶段:1、区域货币(1949年-1961年)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,又称为旧台币,在1946年5月22日开始发行。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,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的台湾银行券,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。由于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,中国满目疮痍,再加上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关系紧张,金融状况不稳定,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的法币、金圆券,另外再发行台币。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公家官方说法,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,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,造成台湾物价水平急遽上扬。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原因,版本是:台湾日治时期结束,国共内战开始,国民党政府把台湾的民生物资,如米、糖、盐、布等,大量运送到战区以供应战争所需物资,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锐减、严重短缺,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大陆当地的米价还高(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),造成台湾严重通货膨涨,一日三市,币值急速贬值,就算有再多钱也可能买不到粮食与民生必需品。还有另一种说法,版本是:上海金融危机时,蒋经国为了挽救危机,以政治力强制规定旧台币与金圆券之间的汇率比,反而导致旧台币受金圆券大贬的拖累。在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【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】、【新台币发行办法】,正式发行新台币,明订40,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。这次的币制改革产生了台语【四万换一箍】的俗语,意即【四万换一元】。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,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,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,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1银元=新台币3元。1956年8月29日中华民国政府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: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,系指国币币券而言。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,如有伪造变造情事,应依刑法处断。2、准国币(1961年-2000年)1961年7月1日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在台复业,依照【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】,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,纸币上印【台湾银行】字样,法定地位比照国币,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。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,钞券上印【中华民国】字样,以昭公信。另外为因应金门、马祖、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,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、马祖、大陈流通券,目前则已经取消。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: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,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,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,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。(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,认为在程序上,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,而在实体上,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。)3、国币(2000年-现在)1992年原【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】公告废止,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。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,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【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】,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,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。各法律条文中原以银元为单位亦修法改为新台币。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,上印字样改为【中央银行】,其图案之瑕疵于2004年版已经移除。2002年6月30日废止【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】,2002年7月1日起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台币停止流通。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【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】之主张,官方回应为: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,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,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,委托台湾银行发行,纸钞原印【台湾银行】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。